转包方之连带责任
简要案情
原告:某某省某某某某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马某
被告:某某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立案 号:(2007)吉0103民初63号
2015年末,被告某某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松原市某某县南东路和南环路岭南华府13栋、14栋、23栋及地下室工程分包给被告马某个人。马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某某省某某某某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马某向原告进场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原告如期带领手下工人进场施工,但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致使原告方工人在工地滞留多日,最后迫不得已退出工地。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两被告对返还保证金15万元,并偿付15万元的利息,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董修志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被告马某承认,他本人确实收到原告入场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这15万元他直接交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建筑公司没有收到这笔款,因此与被告某建筑公司无关。被告马某愿意本人偿还原告15万元保证金,这笔保证金与某建筑公司无关。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本公司并没有收到这笔款项,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所谓连带责任无从谈起。
法院判决
2017年3月31日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返还原告保证金150000元,并自2016年4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某建筑公司对上述马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