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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之排除妨碍

作者:董修志  更新时间 : 2017-02-19  浏览量:378

非法占用土地之排除妨碍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吉农民初字第◑号

原告林◑◑,现住农×县。

委托代理人董修志,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现住农×县。

被告农×县环卫处,住所农×县农×镇。

法定代表人孙艳丽,系环卫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何长江,系环卫处办公室主任。

原告林◑◑诉被告李◑◑、农◑◑◑◑◑(以下称环卫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修志、被告李◑◑、环卫处委托代理人何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02年原告与农安县滨河乡政府签订鱼池租赁《合同书》一份。《合同书》对合同标的—鱼池及四周的边框四至约定的明确清楚。鱼池交付后,原告在水面四周的陆地栽植了大量树木,并取得了《林权证》。

由于该鱼池周边面积较大,被告见有空子可钻,并认为原告软弱可欺,自2012年下半年,被告利用“蚕食”的办法,往鱼池北的边界上垫垃圾,用垃圾步步紧逼南移,将垃圾平整后作为房身地和房子周边的院子,企图非法盖房子。2014年4月被告往垃圾堆上拉红砖、水泥等建筑材料,正在盖房子时被原告发现,到现场制止,被告自知理亏,方停止侵权行为。由于被告在鱼池边上倾倒垃圾,每到雨季大量的有毒黑水流入鱼池,,致使鱼池内所养的大量鱼被毒死,池水被严重污染。由于原告种植的具有林权的林木被大量毒死,林地收到严重污染。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鱼池、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之权,故请求法院判被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具体请求:1、被告将其堆放在原告承租鱼池范围内的垃圾全部清出去;2、被告将其搭建在原告承租鱼池范围内的在建房屋拆除;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农◑◑◑◑◑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林地损失30000.00元;2、要求二被告赔偿鱼池损失30000.00元。

被告李◑◑辩称:原告的渔池原来不是养鱼的渔池,是排脏水的沟子,原告强占这个沟子,还叠了好几道坝。水出不去,把树淹死了,和我没有关系,我没有占他的地方。我是把我的地方租给环卫处了,是环卫处往那放的垃圾。我原来的地基还在原来那没动呢,让垃圾给埋上了。我当时房子盖上了,原告带十几个人去,让我扒了房子。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需要实际测量应该在我们三家交汇点往北量,具体有多少米算多少米。我们的合同是2003年1月份和村民委员会签的,修桥在我厂地打的桥梁。修路遗路多余的那路是我从县里要的,和鱼池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环卫处辩称:环卫处没有在林◑◑承包内的渔池范围内存垃圾,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我们的垃圾就卸了两个月,放在李◑◑院内,他们争执的垃圾不是我们单位……

上面的判决书是农安县法院公布到网上的法律文书,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原告林佩服败诉。董修志律师代理林佩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董修志律师又代理林佩服向吉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充分的证据面前,高级法院裁定提起再审。历经两年多,终于推翻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

以上内容由董修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修志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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