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亲办案例
与其逆水行船 莫如顺水推舟
来源:董修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30
浏览量:600

与其逆水推船 莫如顺水推舟

律师办理案件,要坚持原则,但也要讲究灵活多变的策略。在有些情况下,不能钻牛角尖。要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一言一行,都应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20167月份,我办理一起扒窃案,对此体会颇深。

简要案情

刑事被告王某某、男、17岁、汉族、系吉林市某建筑中专学校在校学生。

刑事被告李某、男、汉族、23岁,农民。李某是王某某的姐夫。

201634日王某某与李某到网吧上网,王某某与李某的座位紧挨着。在李某的旁边还有两个上网的年轻人,这两个年轻人是朋友关系。在这两个年轻中间,其有一个出去吃饭,将一部苹果手机放在电脑做上,就出去了。被告李某乘另一个年轻人没有注意,便把手机偷了过来,递给了王某某。之后两人离开了网吧。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手机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为300元。由于数额不大,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李某取保候审。

吉林市船营区分局以扒窃罪移送起诉,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以扒窃罪提起公诉。

我经过与被告交谈、阅卷,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不成扒窃罪的要件,也构不成盗窃罪,因为盗窃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

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本案盗窃数额为300元构不成数额较大,因此构不成盗窃罪。

警方为什么定扒窃罪?2011年5月1日起,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增加一个新的罪名-------扒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一种行为符合何种犯罪构成即构成何种犯罪。

扒窃犯罪虽然也是非法窃取他人财物,但与一般的盗窃犯罪相比较,其在犯罪构成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具有独特的犯罪构成特征。

1、扒窃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般盗窃犯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而扒窃犯罪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在犯罪构成的客体方面它与抢劫、抢夺犯罪具有相同的特征,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明显要比一般盗窃犯罪大。

2、从扒窃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是对公共秩序的挑衅与侵犯,其主观恶性比一般盗窃犯罪也要大。其公开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该类犯罪多发生于车站、广场、火车、公交、客运车辆等公共场所和重大的公共活动之中,因此,其社会影响广、社会危害大;第二、该类犯罪的实施即扒窃过程也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明哲保身和受害人害怕伤害、报复的心理,往往在旁人和受害人发觉的情况下仍然大肆实施扒窃犯罪。扒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犯罪的主观恶性比一般盗窃犯罪要大,将其纳入一般盗窃犯罪处理,明显放纵了犯罪,造成打击不力,没有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没有体现刑罚的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完善扒窃犯罪的刑事立法,设立专门的扒窃罪,对扒窃犯罪单独定罪量刑。

根据上述分析,扒窃罪的概念为: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扒窃罪的量刑要比盗窃罪重,扒窃罪没有数额要求,只要一次扒窃,不管数额大小都要被追究行使贼人。但本案两被告是否构成扒窃罪呢,从扒窃追的概念看,两被告构不成扒窃罪,也就是说,两个被告无罪,实属小偷小摸行为。

辩护策略

我给被告作无罪辩护,还是作有罪辩护,两者相权确实费了一番脑筋。

第一、关于无罪辩护,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公安机关已经定性,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改变案件的定性,谈何容易。我认为我要推翻案件的性质,我是有充分的法律根据的。但我这样做就把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拖进了无休止的繁杂的刑事诉讼中程序中,尤其是将本案拖下去,孩子的学校知道这件事,将会对孩子更加不利。本案宜速战速决。不能把问题搞复杂化。

第二我根据本案的事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如果王某某构成扒窃罪,最后的判决结果会怎么样呢?于是我详细研究了扒窃的的量刑。本案法院对王某某单独判处罚金也是可以的。

由于是我给他做的是扒窃罪有罪辩护,但我重点谈了量刑问题。我认为单独判处罚金比较合适。对于我的辩护发言,公诉人没有反驳我,从法官的神态看,法官对这个孩子有同情之心。法官当场就说如果你们学校知道这件事,你的前途就毁了。

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开庭后,不到半月下判 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期执行;单独判处王某罚金300元。

以上内容由董修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修志律师咨询。
董修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55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二道区福安街二道法院东门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修志
  • 执业律所:
    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0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吉林省-长春
  • 地  址:
    二道区福安街二道法院东门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