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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审依法改判无罪

作者:董修志  更新时间 : 2017-01-29  浏览量:865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审依法改判无罪

我从事法律顾问、律师工作30多年,办理了许多案件,随着时光的流逝,有一些已经忘记了,但有些案件我至今记忆犹新。2010年我办了一起伤害致死案,我作为本案被告张某生的辩护人。张某生一审被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某生无罪。

案件经过

2010年5月1日晚上11点多钟,长春市某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洋浦大街项目部施工现场更棚里,闯进来两个酗酒的人,当晚的值班更夫问两个人有什么事,其中一个酗酒人不容分说,拿起铁锨,要打更夫。更夫见状不妙拔腿就朝项目跑,两个酗酒人踉踉跄跄地在后面跟着。

项目部离施工现场有600多米。项目的驻地是一个大锅炉房,锅炉房的四周用铁栅栏封死,南面铁栅栏的中间有一个大铁门,大锅炉房里面有两个小房间,一个安装锅炉大厂房,锅炉房里住有20多人。一间小房间里住着项目部负责人张某生,另一个小房间里住着项目部技术员。其余的20多名工人,住在安装锅炉的大厂房子里,住的床是两排临时搭建的木板铺,一排铺住有十多个人。

老更夫跑回锅炉房,把睡觉的工人们都惊醒了,老更夫对工人们把前面发生的事情,告诉了屋里的工人,过有十多分钟的功夫,只听外面有人敲打锅炉房外面铁栅栏的大铁门,老更夫借着月光从窗户往外望去,告诉工人们说,那两个醉鬼在敲打们。两个醉鬼边敲大门边叫号,你给我出来,我非整死你不可。其中有几个工人,对外边两个醉鬼的行为愤怒不已,他们他们打开锅炉房的们,冲出院去,又打开了铁栅栏的大铁门,工人们到大门外,不容分说,你一拳我一脚,把两个酒鬼一顿胖揍。之后其中一个酒鬼扶着另一个酒鬼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其中其中一个酒鬼住进了医院,不治身亡。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系外力作用所致。

本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共抓起来5个人。其中有:项目部负责人张某生、工人甲、工人乙、工人丙、工人丁。

一审法院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12年、工人甲8年、工人乙6年、工人丙4年、工人丁4年。

我是在一审判决未生效之前接受委托的,作为张某生的辩护人。其他四名被告都是农民工,没有钱,都没有聘请辩护人。

律师工作

我接受委托以后,曾多次到看守所回见张某生,详细阅读了案卷,我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很多漏洞和矛盾点。在此基础上,向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中级法院在审查张某生上诉状时发现了一些矛盾点,建议检察院撤诉。于是案子又回到了市检察院。

在本案中,张某生为什么被抓,并且被判得最重呢?张某生在整个法案过程中他都做了什么?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生在案发当晚,当两个酒鬼敲外院外边的大铁门时,张某生对我里的工人说,“给我收拾他!”于是工人们冲出院门,发生了上述一幕。所以将张某生列为共同犯罪的主犯。

我在会见、阅卷、调查过程中发现以下疑点:

一、我在会见张某生时,张某生对我讲,被害人在医院死后,警方先抓了四个工人。由于我是工地负责人,他们把责任往我身上推,以减轻他们的罪责。我确实没有说“收拾他们”这句话,我确实冤枉,我可以与他们对质。

二、我在阅卷时发现,警方曾多次问张某生:你说没过收拾他们的话,张某生始终没有承认说过此话,并极力为自己辩解。

三、四个工人说法相互矛盾:工人甲说张某生是在他住的锅炉房里面的小屋门口说的,警方问工人甲,在现场张某生说过几次这样的话,工人甲肯定的说就说过一次。警方在讯问工人乙是,工人乙说,张某生是在大锅炉房门口说的,警方问工人乙,在发案现场张某生说过几次这样的话,工人乙也肯定地说就说过一次。警方问工人丙,工人丙说,张某生是在院外的铁门附近说的这样的话,也肯定的说只说过一次。警方问工人丁,工人丁说没有听到张某生叫我们收拾那两个人的话,是我自己主动出去的。 四个工人个说其话,内中疑点重重。

四、发案的当晚上,整个大锅炉房里住有20多个工人,两排木板铺,张某生说没说过叫工人出去收拾他们,既然被抓起来的三个工人能听到,其他工人也能听到。但是卷内,没有其他人的任何笔录,因此整个案件中的证据链条是不完整的。

五、基于上述考虑,我调查了当时在场4个工人,一个技术员。技术员对我说,锅炉房里有两个小屋,张某生住一个,我住一个。当天晚上,当天晚上两个醉鬼敲院外大铁门门时,我就醒了,我起来后先到张某生住的小屋,向他汇报情况。张某生救起来了,我俩一起走出他住的那个小屋,在整个法案过程中,我始终和张某生在一起了,当我们走到锅炉房门口时,出外打那两个醉鬼的人都回来了,张某生确实没有说过“收拾他们的话”我调查的其他四个工人,也都说没有听到张某生说此话。

六、本案中,案外人的证言是非常重要的,于是我申请公诉机关对当晚在现场的技术员、其他工人进行调查取证。我把申请书交上以后,如石沉大海,办案人不作为,不给调查。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单独调查,是有风险的,我也顾不了许多了,于是我取了技术员和其他四名工人的调查笔录,交到法院。

开庭辩护

我为张某生做无罪辩护,抓住了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工人甲乙丙丁等四个被告的供词相互矛盾。一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在不同的空间内讲话,难道张某生有分身术不成?

第二、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但搜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也要搜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本案的证据链条不完整。疑罪从无。

第三、尖锐指出公诉人不作为。在官面前小事我可以忍,涉及到原则问题我决不让步。公诉人对我极为不满,没有办法,因为我是在履行律师的职责。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了改判。改判为:张某生无罪。工人甲由8年改为6年,工人乙由6年改为4年,工人丙、丁由四年改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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