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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尽责 法院死刑改判死缓

作者:董修志  更新时间 : 2017-01-27  浏览量:356

律师尽职尽责 法院死刑改判死缓

作者 董修志

我从事法律顾问、律师工作30多年,30多年来,办理了许多案件,随着时光的流逝,有一些已经忘记了,但有些案件我至今记忆犹新。下面我介绍一件:

2009年夏天,有一个30左右岁女子,穿戴俭朴,脸色苍白,身体好像有慢性病。她到律师事务所找我,她对我说,是朝阳法院的一个退休法官介绍推荐的我,委托我作为他弟弟的辩护人。之后她向我简要介绍了他弟弟犯罪的情况,以及他弟弟的家庭情况,他介绍说4年前,他弟弟在辽宁路开饭店,和旁边饭店的一个小伙子发生口角,他弟弟用刀把那个小伙子捅死了。杀死人的当晚,他弟弟就跑了。后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隐姓埋名,在佳木斯开了一个包子铺,弟弟在佳木斯开包子铺期间 ,弟妹仍然住在长春 ,弟弟和弟妹在背地里,经常用电话联系,我们家里知道弟弟在佳木斯的情况。弟妹生活作风不正派,和一个男人胡搞,弟妹将弟弟潜逃黑龙剑的情况告诉了那个野男人。后来那个野男人为了霸占我弟妹,他把我弟弟在佳木斯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告发了,于是弟弟被公安机关抓获,现长春市中级法院以下判决,判处死刑。她找我做辩护人,它有以下想法:一、他认为中级法院已经判处死刑,律师也无力回天,对律师没有过高的要求。二、希望律师在会见他弟弟时,告诉弟弟是谁害了他,让他死个明白。三、她的母亲 年迈多病,不久于人世,花钱给弟弟找个律师对母亲是个安慰。

我接受委托以后,首先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字斟句酌地阅读了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并对两者进行了对照;详细地分析了现场勘查材料、证人证言,以及供述。法院的判决结果确实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阅卷中,我发现一个问题,当侦查机关讯问他时,他不为自己辩解,曾多次回答说:“我罪有应得”。

阅卷后,我准备了一份详细的会见谈话提纲。当时会见不像现在,得两个律师,我与所里的一个实习律师到看守会见涉嫌杀人犯罪的被告张某某。当我们与张某某谈话时,张某某的神态比较平静,他拒绝我关于案情的任何提问,但对我们没有敌意,他向我们表达了三个观点:一是,他不想活了,就是改判,他的后半生也得在监狱度过,以后的人生没有什么意思了,服从判决,不上诉,一死了之;二是,谢谢他姐姐对她的关心,以后就不要管他了;三是,麻烦两位律师了,表示歉意。

这次会见对我的触动很大,生命是最宝贵的,求生欲望是人的本性,我如何能激起他求生的最后一线希望呢?于是我邀请本所资深老律师李凤昕一同到看守所对张某某第二次进行会见。

在会见时时,我与李律师与张某某进行了循序渐进交谈,李凤昕律师非常善于做人的思想工作,从被告本人谈到被告的母亲,谈到被告的儿子,被告的姐姐,开导他争取活在这个世界上究竟是为了什么,鼓励他为了亲人争取最后一线生的希望。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谈话,被告答应配合我们的调查。

第二天,我带着详细的谈话提纲,和李凤昕一起,对被告进行了第三次会见,被告详细介绍了本案的详细过程,以及涉及定罪的关键环节,并且张某某主动提出,他给我们画一张现场图。我把笔和纸通过窗口递给他,他画了一张歪歪扭扭的现场示意图,交给了我。

在阅卷、会见的基础上,我亲自到发案现场,查看两家饭店的位置。以及房子东边的那个胡同子。然后我对查看的地方用相机照了相。根据张某某给我画的示意图,结合现场的照片,我画了一张张完整的现场示意图,在示意图上双方厮打的位置。案件的整个经过,及关键环节,在我的脑海中形成了清晰的轮廓:

在辽宁路马路北边,临街有一栋五间砖瓦结构地房,被告张某某租住东边的两间房,开了一个烤肉馆,东边的三间由朴某某(朝鲜族)租住,开了一个朝鲜族饭馆。这个地方离长春火车站比较近。被害人李四在朝鲜族饭店打杂。一天下午,天刚擦黑,已过饭口,有三个客人到被告张某某的饭店吃饭,三个客人已经走到被告张某某饭店的门口,前面的客人一脚门里一脚门外,被害人李四急忙跑过来拉客。被告张某某对李四怒斥道,客人都进我的门了,你这么干合适吗!李四回答说,咋的?不服哇,到胡同里练练!两人斯巴到胡同子里,对打起来,李四吃了亏。于是他回朝鲜族饭店拿了一个粗木棍,直奔烤肉店门口而来,被告张某某见势不妙,退到店里随手抄起一把割肉的剪刀,两人在烤肉店门口搏斗起来,被告张某某一刀捅进李四的胸部,李四倒在了张某某饭店门口,张某某见状不妙拎着刀便跑,之后将刀扔进路边垃圾箱。

对于长春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我认为:定为杀人罪没有错,但量刑过重。本案有两个关键环节,关系到生杀予夺、人命关天,容不得半点忽视。第一个关键环节是被害人李四是否有过错?根据我上面的介绍,李四是有过错的。第二个关键环节是杀人案发生马路旁边的饭店门口,附近就是长春火车站,将杀人地点定义为闹市,还是邻里发生纠纷所致,至关重要。长春市中级法院之所以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就是因为将杀人地点定义为闹市,才做出死刑判决的。

针对上述两个关键环节,我到发案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对两个饭店的位置,两个饭店们的距离,以及东边胡同的状况,两人厮打的具体位置,李四被刀捅后倒地的位置,都照了照片,然后我又画了一张非常规范的现场示意图。为被告写好了诉状,并且写好了辩护词。我将上述四份材料一并送到了吉林省高级法院。

我在辩护词中,首先详细的论述了,两个饭店之间是否属于邻里,步步推理,最后得出结论,两个饭店实属邻里关系。并进一步说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案件,虽然也属于危害严重的案件,但同那些因劫财、奸情等杀人的案件还是有区别的,对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杀人案件,由于案件起因不同,被告人的动机的卑劣程度及主观恶性大小不完全一样,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在量刑上亦应有所区别。其次,我紧紧地抓住,并指出被害人的过错在哪里。最后我引用了当时涉及到“邻里纠纷”的死刑政策,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由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中明确指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作者注:本文除隐去当事人姓名外,其他无半点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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